2008年1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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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年敲响“行政问责”警钟
伍皓 伍晓阳

  刚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一个大动作便是颁布《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在26日举行的第十一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会上,省长秦光荣强调,新一届省政府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建立行政问责制度,“要让行政问责制度家喻户晓,让全社会都来监督政府官员和政府行为。”
  在首次全会上通过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规定了应予问责的十种情形。这十种情形是:(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近年来,通过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等一系列工作,公务员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工作作风有了明显改善,但少数机关干部滥用职权、办事拖拉、独断专行、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现象仍然存在。秦光荣说,出台行政问责办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也是政府履行好职责的重要保证。
  “这是省政府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实施问责的具体办法,是以省政府名义制订的第一个行政问责办法。”云南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说,“它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补充了行政监督手段,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
  “新一届省政府成立后的第一次全会就首先敲起‘问责’警钟,让我们感到新风扑面,显示出云南省政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坚强决心。”出席全会的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玉明告诉记者。